2024年5月8日,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》(GB51459-2024),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,本技术标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、施工、验收调试、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,达到防治污染、保护环境、安全可靠和经济适用的目的。
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、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调试及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。
该技术标准中,第1.0.4、3.0.4、3.0.6、5.0.9、7.2.5、11.1.8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,具体强制性条文如下:
1.0.4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,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。
3.0.6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,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。
7.2.5 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区污水、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,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1.0h。
11.1.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和设备应有永久标识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污水收集管道、工艺管道应有识别色和识别符号,并用箭头标识流动方向;